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環罰決字〔2021〕5號
商丘市佳納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24675386589F
地 址:商丘市柘城縣惠濟鄉雙廟村
法定代表人:陸偉忠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廳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年產200噸2,2,6,6-四甲基哌啶-氮-氧化物生產線正在運行,哌啶車間經提純的2,2,6,6-四甲基哌啶儲罐設有出料口,并與塑料包裝桶(200公斤)相連,車間內有多個密封儲存2,2,6,6-四甲基哌啶粗品的塑料包裝桶。你公司生產的2,2,6,6-四甲基哌啶作為產品,2008年以來已生產銷售9.79噸(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共銷售2,2,6,6-四甲基哌啶2.732噸)。經與《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及增補名錄核對,你公司生產銷售的2,2,6,6-四甲基哌啶不在《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及增補名錄中,為醫藥中間體,屬于新化學物質,未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
你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生產銷售新化學物質的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有我廳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你公司出具的2,2,6,6-四甲基哌啶生產銷售記錄和2,2,6,6-四甲基哌啶性質說明等證據為證,可以證實你公司存在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生產銷售新化學物質的違法事實。
你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簽收了我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告字〔2021〕1號),告知書告知你公司對我廳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公司未向我廳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提出聽證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告字〔2021〕1號)、《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通用裁量基準:你公司2008年以來共生產銷售2,2,6,6-四甲基哌啶產品9.79噸,近一年內生產銷售2.732噸,違法時間持續12個月以上,確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較重情形。
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一)未取得登記證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之規定,經裁量計算及討論研究,我廳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 給予罰款貳萬零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入河南省財政廳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河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248105184869;代辦銀行:中國銀行鄭州自貿區分行)??铐椑U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廳規劃財務處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廳執法監督局2121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生態環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7月14日